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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办法(试行)

2018年03月29日 00:00  点击:[]

三峡大研〔20186


为提高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构建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文献阅读与综述报告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所选定的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课题要求,广泛阅读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撰写文献综述报告。

第二条 文献阅读与综述报告要求

1.文献阅读量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文献阅读应在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及交叉领域范围内进行。部分文献应精读,并在文献综述报告和学位论文中加注引用。

2.文献综述报告是在文献阅读和论文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撰写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综合研究报告,是博士研究生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基础。文献综述报告力求文字简练,内容充实,字数一般不少于8000字。

3.文献综述报告内容应能全面反映本学科、专业及其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最新研究成果,对其进行深刻的分析和详细的评述,归纳出具体规律性的结论,引出博士研究生自己的学术思想和观点,用以正确引导博士学位论文。

4.文献综述报告需在一定范围内研讨或发表。

5.文献综述报告最迟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文献综述报告书面材料须经导师审核后交学院存档备查。

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基本条件

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学习,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中期分流考核合格。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开题申请,并填写《三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五条 开题报告的具体内容、开题报告会程序、开题报告的评议等遵照《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规定(暂行)》(三峡大研〔2015〕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阅之前都要进行预答辩。凡没有进行预答辩或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评阅。

第七条 预答辩时间

预答辩一般在论文正式答辩2个月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向导师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和科研成果证明,并提出预答辩申请。导师审定后,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中填写意见。

第九条 预答辩应设立评议小组,由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3至5人组成,设组长1人,预答辩专家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导师可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组长。预答辩另设秘书1名,负责将评议小组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公开举行,每位答辩人的预答辩过程不少于60分钟。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内容:

1.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学术作风、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论文的创新点等;

3.评议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评议小组应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决议采取表决方式,经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预答辩方得通过。

第十一条 预答辩结果的处理

1.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审阅、同意定稿后,可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2.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第二次预答辩时间由博士研究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预答辩结束后,学院应将《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存档保留,并将通过预答辩和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名单报送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创新点查新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是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基本要求,是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体现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提交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前,应在三峡大学图书馆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创新点查新。

第十五条 查新程序

博士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前,填写《科技查新委托单》,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将《科技查新委托单》和学位论文提交至图书馆进行论文创新点查新,并由图书馆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查新报告》应作为评判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创新点、授予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博士研究生应将该报告提请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科技查新报告》作为学位档案之一,毕业时作为毕业材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第十八条 匿名评阅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凡学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匿名(双盲)评阅,即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论文评阅专家的信息,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的关系。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送审工作由学位办负责,每1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3名校外评阅专家。

第二十条 评阅专家的选聘

1.学位论文的评阅应选择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

2.论文评阅专家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是博士研究生导师,且与被评阅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专家。

3.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不公正评阅现象,博士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可提出本次学位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第二十一条 匿名评阅程序

1.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进行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学位论文在匿名评阅前,须隐去作者信息和导师信息,删除附录及致谢部分。

2.博士研究生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学位论文提交至“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3.评阅专家应在30日内对论文进行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

4.学位办应在收到评阅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隐去专家信息并将评阅意见反馈给研究生本人、导师以及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评阅意见的使用

专家评阅结果分为两类: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并辅以百分制评阅成绩。

1.若3位专家的评阅成绩均≥70分,按照评阅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后,可申请答辩。

2.若有1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成绩<60分,则论文评阅未通过。

3.若有2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成绩<70分,则论文评阅未通过。

4.若有1位专家的评阅成绩<70分,增聘2位专家进行评阅,增聘专家的评阅成绩均≥70分的允许答辩,否则论文评阅未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申请人,学位论文经修改后,需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重新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阅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不得泄露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的姓名,以保证评阅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申请人及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专家的信息,干扰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由7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人为校外专家。校内同行专家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应由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会议记录等论文答辩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发布答辩公告,答辩公告有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公告至少在正式答辩前5天在学院网站发布,纸质公告于答辩前3天在校内显著位置进行张贴。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会应作为学术活动,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主要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博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4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参会者向博士研究生提出问题,博士研究生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并讨论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条 检测对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严肃学术纪律、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重要举措。凡申请学校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一条 检测内容:学位论文PDF格式全文

第三十二条 检测程序

1.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凡检测结果不符合学校申请学位要求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论文答辩后,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进行修订,定稿后的电子版以学院为单位提交至学位办,由学位办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三条 检测结果的使用

总文字复制比20%(不含自引部分)的学位论文,可正常申请学位;总文字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不允许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湖北省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

第三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十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十九条 抽检结果的使用

1.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1)当年导师上岗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2)连续或同时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

2.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由分管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

3.“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要及时报省学位办备案,内容包括导师考核、招生指标调整、相应学位点整改等。

4.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取消该学位点招生资格

第九章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四十条 评选原则

1.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

2.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结合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以及科研情况进行。

第四十一条 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学校本学年度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2.评选比例:为本学年度博士学位获得总人数的10%左右。

第四十二条 评选标准

1.学位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学位论文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符合学术规范;

4.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是可以公开查阅的论文;

5.原则上所有专家评阅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90分及以上。

第四十三条 评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导师提出推荐意见。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并表决,确定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名单,按本学年度博士学位获得总人数的15%左右进行推荐,并按优秀程度进行排序。

3.研究生院聘请学术造诣深厚,治学严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评定,以投票方式产生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将名单推荐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表决,确定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5.结果经公示后由学校统一下文。

第四十四条 表彰和奖励

学校向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五条 湖北省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时,学校将根据下达的文件精神,在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进行选拔推荐,选拔和推荐工作按照《三峡大学关于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及奖励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162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届毕业研究生开始施行原《三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1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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