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三峡大研〔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校按照学位层次、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具有三峡大学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达到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各培养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见附件1《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相应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符合学校、学院及学科、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可通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科技奖励、行业标准、案例或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具体成果要求及认定办法按学校与所在学院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学士学位。
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用于审查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设计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相关单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通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预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预答辩,就是否通过预答辩进行表决,通过后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九条 专家评阅用于审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是否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专家评阅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答辩,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公开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并通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应在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
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对硕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通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预答辩,就是否通过预答辩进行表决,通过后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阅用于审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是否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专家评阅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答辩,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公开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并通过答辩。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应在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等材料申请博士学位。
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表决、决议、颁发证书及信息报送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须全部委员到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级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细则见附件2《三峡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七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的答辩信息和学位授予相关信息应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八章 申诉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具体要求见附件3《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决议的部门提出学位复核申请,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具体要求见附件3《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三峡大研〔2025〕3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管理规定(暂行)》(三峡大研〔2019〕48号)和《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三峡大研〔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2. 三峡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3. 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