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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上岗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2019年07月12日 16:35  点击:[]

 

三峡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及上岗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三峡大研〔2019〕28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及上岗资格审核工作,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遴选范围应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及立项建设博士点学科。遴选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上岗资格审核工作由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和上岗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时启动。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工作职责

一、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认真学习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三、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持续进行前沿性研究,指导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工作;承担研究生相应教学任务;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等工作;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对学位论文形成过程的各个环节加强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五、承担所在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六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二、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能保证有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四、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已完整培养过1届硕士生,培养质量良好。

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指导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六、近3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七、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近3年在相应学科领域须获得至少4项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

1.自然科学类

(1)论文类: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EI/SCI论文。

(2)获奖类: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有效排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3)其他类: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上述4项代表性成果中,论文类至少1项,其他类至多1项。

2.人文社科类

(1)论文类: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CSSCI论文。

(2)获奖类: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有效排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3)其他类: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等,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上述4项代表性成果中,论文类至少1项,其他类至多1项。

八、有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合理的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对博士点学科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教授,但科研条件不完全满足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破格推荐。

第九条  对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其科研条件满足要求,但职称、指导经历不完全满足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破格推荐。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重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

二、新引进的高水平大学教授或副教授,且已是原单位博士生导师。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填写《三峡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博士点学科、立项建设博士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至少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赞成票,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为通过。通过初评后将申请者材料在培养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初评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三、学术评定专家组评议

学校组织学术评定专家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者为通过。经专家组审议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推荐意见和专家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的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为通过,投票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为根本。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由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由学院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上岗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学年度招生简章制定前进行,由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结果为两个等级:通过、不通过。

资格审核为通过者,下一学年度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资格审核不通过或未提出上岗资格审核申请者,停止下一学年度招收博士生资格。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程序

所有拟上岗博士生导师都要接受上岗资格审核。

一、个人申请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向博士点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表》(该表由学院提供)。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当年的招生数量,确定当年可上岗的导师岗位数量,依据对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核结果,择优聘任。

三、公示及下文

可上岗的博士生导师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院发文公布,并将该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一、连续3年没有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二、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有研究生3人次及以上论文评阅未通过。

四、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基本合格。

六、发现研究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导师负有责任的。

七、根据其他相关文件,当年不具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第十八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年或同时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三、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不合格。

五、博士生导师退休或调离本校,且不再承担本校研究生指导工作,博士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六、根据其他相关文件,不适宜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第十九条  对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恢复其资格需要重新履行遴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校外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需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因出国、进修等原因长时间离校的,学院需落实导师团队或其他导师代其履行导师职责。博士生导师退休、调离学校时,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导师变更工作,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峡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15〕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之前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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