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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

2015年09月25日 00:00  点击:[]


三峡大研〔201429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导师提高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导师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注重对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承担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五条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讲授一门研究生的课程,保证能有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获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其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获博士学位;外语类教师40周岁以下申请者应获博士学位;体育、艺术类教师45周岁以下申请者应获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 45周岁以上者应获学士学位和本科学历;“楚天学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不作职称要求。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2周岁。

备注: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4次专题会议纪要(纪要专题[2018]24号),对本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楚天学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不作职称要求。

修改后: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作职称要求。

第七条 科研条件

导师遴选原则上在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所申请学科科研成果与科研经费两方面基本条件。

一、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近3年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一)学术论文

在中文核心期刊及《SCI》、《SSCI》、《A&HCI》、《EI》源刊,或计算机学会A类会议会议论文(仅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学术专著

申请人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SCI》、《SSCI》、《A&HCI》、《EI》源刊,或计算机学会A类会议会议论文(仅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科研奖励(含人文社会科学)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有效排名);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序在前5位);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个人排序在前3位)。

二、科研经费基本条件

近3年来主持过科研课题,有基本的科研经费保障。工学类申请人年平均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医学、理学、管理学类申请人年平均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文学、教育学、法学类申请人年平均科研经费0.5万元以上。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导师遴选条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外人员遴选我校学术型导师按学校基本条件执行。校内教师已获外单位学术型导师资格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有效证明材料且经审查合格后可认定为我校学术型导师。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导师遴选工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导师资格者,填写《三峡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科技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向硕士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向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一个学科的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名单在培养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拟推荐的导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申请者视为通过投票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导师上岗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导师上岗资格审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为根本,做到评聘分开。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

第十二条 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导师遴选条件,每年对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审核下一年度可支持培养研究生的导师科研经费,学校基本条件为:工学类3万元以上;医学、理学、管理学类2万元以上;文学、教育学、法学类0.5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所有导师都要接受学校的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当年取得导师资格的新增导师不参加当年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果为两个等级:通过、未通过。

资格审查结果为通过者,下一年度具备招收研究生资格;资格审查结果为未通过者,停止其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四条 导师上岗资格审查程序

个人申请

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审查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当年的招生数量,确定当年可上岗的导师岗位数量,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上岗标准,依据对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查结果,择优聘任,每位导师每届招收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人。

当年可以上岗的导师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制定的上岗标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审定当年导师上岗资格,每年12月份由学校下文公布可上岗的导师名单。

第十五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资格审查结果为未通过:

一、连续三年没有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二、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研究生。

三、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四、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发现研究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导师负有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导师资格审查连续三年为未通过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三、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导师离退休和调离本校者,不再承担指导本校研究生工作者,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十七条 对取消导师资格的,恢复其资格需要重新履行遴选导师资格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导师的遴选和资格审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2月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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