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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修订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的通知

2021年04月16日 17:20  点击:[]

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通过广泛征求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对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提交的专业学位科研(学术)成果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经202141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3次会议审定,现就进一步修订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3次会议审定通过的《三峡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修订建议》(见附件1)进一步对专业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予以修订。

(一)工科类和人文社科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共性条款”+“学科差异性补充条款”的模式设置正常申请学位科研(学术)成果标准。

(二)医学类专业学位,其中临床医学硕士和中医硕士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相同,药学硕士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单独设置。

(三)对所有学科,凡正常申请硕士专业学位,须达到相应国家级教指委的实践培养和学位授予要求,且在读期间至少有1项科研(学术)成果满足正常申请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条件;凡提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须达到相应国家级教指委的实践培养和学位授予要求,且在读期间至少有2项科研(学术)成果同时满足正常申请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条件。

(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适用于本学位点所有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

(五)跨学院建设的学位点,由牵头学院负责组织相关学院专家共同起草制订相关标准,经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意后实施。解释权归牵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修订要求

各学院须严格按学校统一提供的模板格式(见附件2、附件3及附件4)开展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在修订后的文件中明确适用的年级或年份。建议新修订的科研(学术)成果标准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注:模板中的字体格式请勿改动,正式提交的材料需统一取消下划线和省略号。

三、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于426日前将新修订的《三峡大学_________硕士学位授予科研(学术)成果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分委员主席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的原始纸质材料及word格式电子版提交至学位办。

学位办

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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