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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23〕55号)

2026年01月19日 14:27  点击:[]

三峡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研〔2023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无学术不端问题,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学校规定的本学科专业成果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管理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标准,可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需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业领域做出创新性研究。

第五条 申请人须修满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且所有成绩全部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分不低于75分。

第六条 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工作,博士学位论文形成的各个环节均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无学术不端问题,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第七条 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获得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且满足在成果获得当年执行的三峡大学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中的A级及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B级科研成果2项。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早于学校规定标准学制3个月及以上提交学位授予申请的为提前申请学位。博士研究生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课单科成绩应均在80分及以上;须获得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且满足在成果获得当年执行的三峡大学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中的A级及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B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4项。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管理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标准,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人须达到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环节要求,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环节并考核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分不低于75分。

第十一条 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工作,硕士学位论文形成的各个环节均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无学术不端问题,论文答辩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须获得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满足在成果获得当年执行的三峡大学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中C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1项。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须获得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实践)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C级及以上科研成果1项,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2.发表SCD期刊论文1篇,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3.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1项,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4.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1部,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5.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有效排名);或厅局级科研奖励1项(排名前五)。

6.获省部级以上案例入库1项(排名前三)。

7.获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1项(排名前三)。

8.获学科竞赛省级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前三)。

9.获动植物新品种或新药证书1项(有效排名)。

10.制定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1项(有效排名)。

第十四条 超过标准学制期限仍未达到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要求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有正式刊号的论文1篇,或满足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成果要求,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特殊情况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早于学校规定标准学制3个月及以上提交学位授予申请的为提前申请学位。硕士研究生提前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课单科成绩应均在80分及以上;学硕须获得满足第十二条要求的科研成果2项,专硕须获得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科研(实践)成果2项,或相关学科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成果要求。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学位授予学术成果标准,修订的标准应符合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低于上述条款中所涉标准。标准修订完成后须提交至校学位办,学校可组织专家审核,相关学位点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均以学校科技发展研究院与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发布且成果获得当年执行的《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与《三峡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等文件为依据。学科竞赛认定标准,以参赛获奖当年执行的《三峡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于申请研究生学位的科研(学术)论文必须满足网络首发或网络发表或纸质见刊(不包括网络录用或纸质录用)要求,1项科研成果仅允许1位作者申请学位。

第二十条 用于申请研究生学位的科研成果发布后出现被撤销的情况,或者研究生被认定有学术不端等问题,且已授学位的,经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相关程序取消其已授学位,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完成撤销学位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来华留学研究生,以外语(中文以外的语言)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202391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按本办法执行。202391日前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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