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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质量保障办法(三峡大研〔2025〕53号)

2026年01月19日 14:28  点击:[]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质量保障办法

三峡大研〔2025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管理工作由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配合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管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表述为研究生,且未明确说明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的条款,即表示均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能力和一定的创新性。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成果应体现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基本能力和一定的创新性。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工作能力。学位论文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对本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实践成果应体现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承担专业实践的工作能力。实践成果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对本专业领域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参照附件1-1《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和附件1-2《三峡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撰写规范》执行。

第十条 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还可参考附件2《三峡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所选定的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课题要求,广泛阅读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撰写文献综述报告。具体要求参照附件3《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文献阅读与综述报告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主要包括两类:

(一)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

(二)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设计、技术标准、产品设计等有别于专题研究类论文的实践成果,具体形式以本规定和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实践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其他体现相关专业领域特色的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具体要求参照附件4《研究生实践成果要求》。


第三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基本或和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条件: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开题或论证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程序、评议和结果处理等遵照附件5《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要求》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实践成果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申请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实践成果实施考核,须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实践成果实施考核一般要求在答辩前6个月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的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检查结果与处理等遵照附件6《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实践成果实施考核要求》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二十条 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阅之前都要进行预答辩。没有进行预答辩或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实践成果后,须撰写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并进行实践成果预答辩。没有进行预答辩或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不能进行实践成果审查和实践成果评阅。

第二十二条 预答辩的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检查结果与处理等遵照附件7《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预答辩要求》规定执行。


第六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三条 检测内容: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含绪论),参考文献、致谢部分不在检测范围以内。

第二十四条 检测程序:

1.答辩前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在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答辩前,须进行1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凡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答辩。

2.答辩后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进行修订,定稿后的学位论文还须进行1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的使用:

去除本人文献的总文字复制比<20%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去除本人文献的总文字复制比25%的硕士学位论文,可正常申请学位;去除本人文献的总文字复制比≥20%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去除本人文献的总文字复制比≥25%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允许参加专家评阅、答辩和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七章 研究生实践成果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以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完成实践成果后,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申请实践成果审查。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由申请人主要完成的,与学位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硬件、产品、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推广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57名同领域知名专家对实践成果进行鉴定或审查,其中至少1人为同领域企业专家。专家应重点关注学位申请人在实践成果中的个人贡献,认为该申请人完成的实践成果至少达到国内或行业领先水平的,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参与实践成果匿名评阅。

第二十八条 实践成果的总结报告,以及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设计、产品设计等以书面成果材料为主的实践成果审查,在专家评阅前和通过答辩后,还需进行1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具体标准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成果特点分类制定,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实践成果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实践成果,不允许参加专家评阅、答辩和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八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须进行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双盲评审的形式进行,即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论文评阅专家的信息,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的关系。送审的学位论文须删除致谢部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所有的培养环节资格审核;

(二)学位论文经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实践成果通过审查;

(三)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后同意送专家评阅。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前,可在三峡大学图书馆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创新点查新。

第三十三 研究生学位申请人的实践成果在答辩前,均须进行实践成果评阅,实践成果的总结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书面材料须隐去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盲审意见须作隐名处理,评审意见的原件应以保密方式保存。

第三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创新点查新、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匿名评阅的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检查结果与处理等遵照附件8《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要求》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的,不允许参加答辩和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九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按照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完善,由导师审核定稿。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的具体内容、相关程序、答辩结果与处理等遵照附件9《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抽检

第三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

第三十九条 省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湖北省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校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是上一学年度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四十条 研究生实践成果抽检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校级研究生实践成果抽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抽检的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检查结果与处理等遵照附件10《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抽检要求》规定执行。涉密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不参与抽检工作。


第十一章 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

第四十三条 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工作的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检查结果与处理等遵照附件11《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以上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不低于本标准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在专家评阅、答辩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依照《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学术复核相关条款规定,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学术复核申请。

第四十七条 相关教指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更明确或更高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暂行)》(三峡大研〔201428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规定(暂行)》(三峡大研〔201511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规定(暂行)》(三峡大研〔20169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管理规定(暂行)》(三峡大研〔201948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三峡大研〔202114号)、《三峡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2352号)、《三峡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2353号)和《三峡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三峡大研〔202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1-2. 三峡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撰写规范

2. 三峡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3.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文献阅读与综述报告要求

4. 研究生实践成果要求

5.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要求

6.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实践成果实施考核要求

7.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预答辩要求

8.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要求

9.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要求

10.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抽检要求

11. 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要求

12.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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