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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2016年06月13日 00:00  点击:[]


三峡大研〔201523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评聘分开,本办法为遴选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和学校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注重对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承担所在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者要求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备注: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4次专题会议纪要(纪要专题[2018]24号),对本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者要求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地培养过2届硕士生,或作为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完整地协助培养过1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指导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其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适时启动学校立项建设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培育学科领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近5年成果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持A级科研项目2项(纵向A1A2类项目1项)。

二、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之一: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T级学术论文1篇或A级学术论文2篇或B级学术论文3篇。

2.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3项。

3.独著、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版B级及以上学术著作或研究生教材2部。

4.学术成果获B级及以上奖励有效排名1项(A级排名前5B级排名前3)。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填写《三峡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博士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至少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赞成票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为通过。通过初评后将申请者材料在培养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初评通过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术评定专家组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评定专家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进行全面评议,经专家组审议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推荐意见和专家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的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对博士点学科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教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单独推荐。

第十一条 已在其他单位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教师,需提交原单位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的原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可直接认定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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