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研〔2015〕5号
为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师资队伍结构,规范学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和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导师遴选应在学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二条 兼职导师必须是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且具备较高学术造诣和(或)丰富实践经验,原则上在我校研究生工作站、实践基地以及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聘任,基本聘任条件如下: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掌握某一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或)较丰富的生产实践或管理经验,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
2. 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2周岁。
3. 申请人在教学、科研、技术、生产、管理等岗位工作,与学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部、院、系)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可以讲授至少1门研究生主要课程。
4.科研或实践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报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兼职导师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1. 申请人填写《三峡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 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同意。
3. 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颁发聘书(加盖学院、研究生院公章),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由研究生院审批并颁发聘书(加盖学院、学校公章)。兼职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4. 兼职导师相关信息报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兼职导师不得独立指导研究生,应和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并履行导师职责。
第五条 兼职导师管理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由于学术道德、学术腐败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应当及时取消其兼职导师称号及后期聘任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