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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2018年04月11日 00:00  点击:[]

三峡大研〔2018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三峡大学

2018年4月10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以下简称答辩资格)审核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三峡大研〔2014〕27号)、《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暂行)(三峡大研〔2014〕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读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均可提出答辩申请。学校、学院按照本办法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第三条 博士答辩资格审核采取学校、学院两级审核方式,硕士答辩资格审核采取学院审核的方式。

第四条 答辩资格审核必须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审查、万无一失”。

第二章 审核标准

第五条 答辩资格审核标准按照《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暂行)》(三峡大研〔2014〕28号)、《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暂行)》(三峡大研〔2015〕3号)、《三峡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导期刊目录》(三峡大研〔2015〕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高于学校规定的答辩资格基本条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七条 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

1.研究生登录“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学位申请,填写申请学位信息、答辩科研成果信息等。

2.研究生登录“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签署“承诺书”,对本人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3.研究生提交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科研成果(以下简称“答辩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至学院。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1.审核人登录“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审核申请人以下信息:学籍、成绩、学分、CET-6成绩(提前毕业生)、论文评阅成绩是否达到评阅通过的标准、答辩科研成果等。

2.审核申请人的答辩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审核完成后,答辩科研成果原件需留存学院,保留至学位授予名单公示期结束,以便学位办进行随机抽查。

3.对符合答辩资格要求的,学院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做好答辩的相关准备工作,同时报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相关要求组建答辩委员会;不符合答辩资格要求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

第九条 学院审核完后,须将答辩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及科研成果清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天。

第十条 学位办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1.博士答辩资格审核:学院须于正式答辩前两周,将申请人申请学位相关材料报送学位办进行复审,学位办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答辩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及科研成果清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3天,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学院。

2.硕士答辩资格审核:学位办采取抽查的方式到学院进行审核。

第四章 材料提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答辩资格要求的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

2.若成果为《SCI》、《SSCI》、《A&HCI》、《EI》收录的检索源期刊,应同时提交图书馆开具的检索报告原件。

3.学院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于答辩前两周,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纸质《答辩资格审查汇总表》,经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学位办,同时提交电子版。

2.博士研究生符合答辩资格要求的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检索报告。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不符合答辩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可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本人提交的答辩资格相关材料负全部责任,如发现有材料失实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止其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已授学位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取消其已授学位,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撤销学位的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应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答辩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必须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相关专家参加的答辩资格审核小组,检查监督本学院答辩资格审核工作,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负有首要责任,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须与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状态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由于学院审核错误导致学位错授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议,形成处理决议,并于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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